政府购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市场服务,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18号)等法律规范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温政办〔2014〕118号)规定。第二十一条水利工程运行维护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水利工程运行维护义务,不得转包,不得擅自分包。涉及白蚁防治、金属结构与机电设备维护、安全监测与监控系统维护等专业性较强的项目,经发包单位同意后可以分包给专业服务单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二条购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市场服务后,原水利工程管理单位—5—应根据实际承担的工作,按照省水利厅、财政厅和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暂行)重新核定编制人员,超出核定标准的编制原则上应相应核减或调整。第四章经费保障第二十三条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管理经费的主要来源包括:(一)上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用于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二)国有经营性水利资产经营收益;(三)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四)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受益区依法合理承担的工程维护管理费;(五)按照规定应当用于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管理的其他经费。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管理经费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确保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管理经费落实到位。第二十四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经费测算和申报的指导和督促工作。水利工程主管单位负责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经费的申报和筹措工作。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浙江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试行)》和《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试行)》等规定,开展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经费测算工作。第二十五条水利工程年度维修养护经费应当优先安排水利工程的市场化运行维护费用。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功能区管委会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