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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项目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上传者:非学无以广才 |  格式:doc  |  页数:11 |  大小:58KB

文档介绍
分为良好,70-79分为合格,60-69分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第二十五条绩效评价报告送达承接主体之日起30日内,承接主体若对绩效评价结果有异议,可向同级财政部门和购买主体申诉。财政部门接受申诉后,应组织工作小组复核,并于30日内将复核结果反馈承接主体,同时向社会公开。第二十六条购买主体、同级财政部门将评价结果作为安排预算、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若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和良好(80分及以上),该承接主体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承接同类购买服务项目;对评价结果为优秀的承接主体可以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资金扶持。第二十七条若绩效评价结果为合格和基本合格(60-79分),由购买主体和同级财政部门予以提示,要求该承接主体制定并向购买主体和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改进方案,切实改善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若连续两年评定为基本合格,该承接主体在同等条件下不得承接同类购买服务项目。第二十八条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59分及以下),立即终止合同,并罚其不得参与下一年度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竞标;对其中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的承接主体,将其列入信用评级黑名单,三年内不得参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若构成违法犯罪,直接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九条若非承接主体自身原因导致合同中止,按照合同约定采取处理措施,并由购买主体、同级财政部门共同敦促承接主体继续履行合同直至完成项目。第三十条购买主体、同级财政部门应将监督检查报告、绩效评价报告和结果应用情况以及承接主体整改报告等内容在正式报告形成后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各方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财政部门及购买主体可根据本办法进一步细化具体项目的服务数量、质量指标和检查评价内容。第三十二条盟市财政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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