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处理,并及时通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取消其备选资格。第十七条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政府审计事项结束后,市审计局应当对中介机构及外聘人员工作质量及绩效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费用支付及备选社会中介机构的重要依据。第十八条社会中介机构对招标入围的备选库结果或者对实施审计事项中介机构的选取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向市审计局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第十九条负责社会中介机构选聘的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社会中介机构的招标工作,参与投标的社会中介机构在招投标过程中,不得违反招投标管理相关规定。对出现违纪违规行为的相关单位及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罚。第二十条社会中介机构以及受聘参与审计机关工作的相关专业人员在实施政府审计时,有违反审计纪律、廉政纪律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二十一条组织实施购买社会服务工作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如有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擅自委托中介机构及人员的,与中介机构串通舞弊的或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将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二条中介机构的审计服务费用按照服务事项的工作量、难易程度和审计绩效等因素确定,由基本费用和绩效费用两部分构成。财务审计一般只计取基本费用,主要依据对服务机构综合绩效考核结果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审核服务费用计取基本费用和绩效费用,按照国家和省上规定的标准下浮一定比例执行。收费机构要在其服务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内容,接受价格、建设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督查。第二十三条外聘人员费用分类别按天计算,工程技术人员每人每天不超过300元(不含食宿费);其他人员每人每天不超过200元(不含食宿费)。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第二十五条本办法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