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接主体;也可以根据不同的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事项,采用委托、承包等方式选择承接主体。第十一条通过以上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后,购买主体应及时与其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严禁转包行为,购买主体要将合同报市财政局和市政府法制局备案。第十二条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由购买主体依据购买服务合同,按现行的部门预算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程序支付;也可以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的不同形式,由市财政审核购买服务合同后,采取其他支付方式。第十三条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要求,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安全生产服务工作。(一)财政部门牵头负责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安全生产服务制度,监督、指导购买主体依法开展购买服务工作,做好购买服务的资金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二)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安全生产服务工作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三)购买主体负责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安全生产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公开经批准的政府购买服务事项,对承接主体提供的服务进行跟踪监督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依据。第十四条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的监督,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防止截留、挪用等现象发生。对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予以处罚、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五条建立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退出机制,承接主体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承接主体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有关法律责任。(一)机构资质发生变化,达不到购买主体要求的;(二)对承接事项进行转包的;(三)对服务情况弄虚作假的;(四)服务期间有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禹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4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