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力或武力威胁原则e集体协助原则f普遍遵守原则g不干涉内政原则。Р5、战争罪行包括:Р(1) 破坏和平罪:即计划、准备、发动或从事一种侵略战争,或违反国际条约、协定或保证之战争,或参与上述任何罪行之共同计划或阴谋Р(2) 战争罪:即违反战争法规或惯例。此种违反包括奴役或为其他目的而虐待或放逐占领地平民、谋杀或虐待战俘或海上人员、杀害人质、掠夺公私财产、毁灭城市乡镇或非基于军事上需要之破坏,但不以此为限Р(3).违反人道罪:即在战前或战时,对平民施行谋杀、歼灭、奴役、放逐及其他任何非人道行为;或基于政治的、种族的或宗教的理由,而为执行或有关本法庭裁判权内之任何犯罪而作出的迫害行为,至于是否违反犯罪地国的国内法,则在所不问凡参与规划或实行旨在完成上述罪行之共同计划或阴谋的领导者、组织者、教唆者与共谋者,对于任何人为实现此种计划而作出的一切行为,均应负责。这一战争罪行概念的确立是对战争法的一个新的发展。Р传统国际法上的战争罪行的概念是模糊的和混乱的。因为实践中除了把违反战争法规和惯例的行为定为战争罪外,还把拿起武器进行战斗的平民的有关行为也定成战争罪,甚至把在敌后从事间谍或破坏活动都定战争罪。本案规定的战争罪包括了传统的狭义的战争罪但明确了它的界限是违反战争法规或惯例。同时还增加了两种新的罪行,即破坏和平罪和违反人道罪。从而扩大了传统战争罪的范围。Р案情:一架在中国登记的(B2448)飞机,于1989年12月16日,在自北京飞往纽约的途中被张振海(中国人)劫持。最后,飞机被迫降落在日本福冈市的福冈机场。飞机在降落于该机场时,劫机犯依然在该飞机内。答:根据1970年的海牙公约,张振海的行为已构成劫持飞机罪。海牙公约所规定的对劫机行为拥有管辖权的国家主要有;登记国、降落地国、承租人主要营业地或永久居所地国,罪犯发现地国根据公约规定并结合本案事实,可以确定中国,日本均对此案享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