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后按约定日期把国书正本递交接受国的国家元首。代办只将其介绍书交给接受国的外交部长。递交国书是接受国确认使馆官长身份,使其履行职务的依据。21、试述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问题答:条约是缔约国之间的协议,原则上,只对缔约国的有约束力,对第三国是没有约束力的。但是,在某些条件下,缔约国是否可以为第三国创设权利或义务呢?《条约法公约》对此作了规定。一、条约为第三国创设义务的问题。根据《条约法公约》第35条的规定,条约如果符合一下两个条件,可以为第三国确定一项义务。(1)条约当事国必须有给第三国施加义务的表示(2)第三国以书面形式明示接受此项义务。二、条约为第三国创设权利的问题。条约要为第三国创设一项权利,也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条约当事国必须有给第三国创设权利的意识表示;(2)第三国表示接受此项权利。三、对第三国的义务或权利的取消或变更。《条约法公约》第37条规定:(1)关于对第三国规定的义务的取消或变更。如原条约当事国和第三国无另外协定,要取消或变更该第三国已负担的义务,必须由条约当事国第三国双方同意。(2)关于对第三国规定权利的取消或变更。对权利的取消或变更无须原条约当事国的同意,但必须得到第三国的同意。四、条约的规定成为国际习惯法:一个条约所订之规则,可能由于很多第三国认为它是必须遵守的规则,经过长期反复实行,形成为国际习惯规则。22、试述条约必须遵守原则答:“条约必须遵守”是一项古老的国际法原则,是指条约缔结后,各方必须按照条约的规定,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违反。这项原则对于条约的执行,维持和发展正常的国际关系,维护国际和平与按前有积极意义。在一个没有最高权力的机关可以强制执行条约的国际社会里,如果实行条约必须遵守原则,则缔结的条约可以恣意破坏,正常的国际就不可能维持和发展,国际法也无法存在下去。正因为如此,国际法的理论和实践条约必须遵守原则并强调其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