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重新发给张占英土地房产证,实际上对房屋所权的重新确定。根据1950年11月25日内务部《关于填发土地房产所有证的指示》规定,土改后重新颁发的土地房产证以户为单位填发,应将该户全体成员的姓名开列在土地证上,不能只记户主一个人姓名,以表明此项土地房产为该产全体成员(男女老幼)所共有。因此,这三间房屋是土改时张占英家全体家庭成员的共有财产,三个儿子只能继承属于张占英及其妻子、母亲所有的那一部分房产。其他的作为共有财产进行分割。Р[问题]Р本案争议的三间房屋属于张占英个人所有还是归土改时的家庭成员所共有?本案纠纷应如何处理?Р[简析]Р本案原、被告的父亲张占英土改时被划为地主成份,原有十五间房屋被没收十二间,留下三间自住。对三间自住房发给新的土地房产证,实际上也是对这三间自住房所有权的重新确定。因为“留房自住”是根据土改时张家人口、生活情况确定留房的间数和优劣。依照1950年11月25日内务部《关于填发土地房产所有证的指示》,新的土地房产证应将当时家庭全体成员的姓名开列在土地证上,以表明此项土地房产为该户全体成员(男女老幼)所共有。张占英的母亲所有的那一份房屋产权在其死亡之后,由张占英继承;张占英的妻子死亡之后,她所有的那一份房屋产权应由张占英和其三个儿子继承。因此,在张占英死亡前,这三间房屋应归张占英和三个儿子所共有,张占英死亡后,三个儿子只能继承属于张占英的那部分房产,其他的则属于对共有财产的分析,不能作为遗产来继承。Р38、未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得购买私房Р[案情]Р原告陈永昌,男,59岁,干部。Р被告陈英,女,63岁,无业。Р被告夏芳,女,41岁,工人。Р第三人某市水产公司。Р原告陈永昌系某市水产公司干部,因住房困难屡向公司要求解决住房问题。当时,水产公司办公用房也紧,为了解决办公用房和陈永昌的住房困难公司答应让陈永昌在本市找房、由公司出钱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