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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贴现的定价及其风险防范

上传者:徐小白 |  格式:pdf  |  页数:57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ectReport4洪春常:《我国引进保险贴现法律问题研究》2领域的研速发展和第二的法律法的一些规第三概率模型时在定价方法可以第四险,并提第五第二章保单贴现介绍第二章保单贴现第一节保单贴现的基本理论2.1.1保单贴现的起源和概念保单贴现(1ifesettlement)是基于保险市场发展起来的二级市场,主要是指对于一些罹患重大疾病将不久于人世的被保险人的保单,或者一些高龄者保单,他们需要现金治疗疾病或者养老而将保单出售给第三方,第三方通过对被保险人生命状况的评估,支付给他们高于保单现金价值而低于保险金额的数额,同时取得依附于该保单的权利和义务。在取得保单后承担支付保费的义务,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有领取保险金的权利。严格意义上的保单贴现在19世纪的时候就在伦敦出现了,当时一些老年人站在拍卖台上让有经验的拍卖商评估他们的健康状况,并根据评估结果对他们的人寿保险单出价购买。而现代保单贴现始于1980年的美国,当时艾滋病的爆发让大量的患病保单持有人迫切卖掉自己的人寿保单以支付高昂的医疗费用。这些交易被称作“临终结算"(指用现金支付人寿保险单上部分面值金额以换取保险单上的死亡抚恤金),是致命疾病的患者将他们的人寿保险单出售给大量的非正规购买者。在二十一世纪之初,随着临终结算市场的成熟,经纪人,中介商和投资者们发现即使与绝症患者相对来说比较健康的保单持有者,也有将保单进行融资的需要。于是短短的时间内,临终结算便发展为今天的保单贴现。2.1.2适合保单贴现的险种从保单贴现的概念和发展过程可以看出,保单贴现针对的是人身保险。因为财产保险属于一种补偿性合同,并不具有储蓄性也没有现金价值,所以不能进行买卖。并且我国法律规定,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的时候对保险标的要有可保利益,而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一般是同一人,所以如果将保单出售将会发生保险利益与受益权的分离,起不到财产保险的补偿性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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