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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既遂认定的问题本科毕设论文

上传者:读书之乐 |  格式:doc  |  页数:26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入室盗窃的社会危害性要比一般的扒窃行为更大。入室盗窃具有多发性、隐蔽性和技术性的特点,常常令人防不胜防。不但会危及民众的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而且会降低人们对国家机构的信赖感从而引发政府的信任危机。对于一般的入室盗窃,原则上以行为人将财物带出门外为既遂标志,因为居住人对其财物控制支配力的范围局限于房屋的范围之内。财物一旦由盗窃行为人窃出屋外,所有人就丧失了其对财物的控制力。【4】案例:2011年9月27日上午10时许,犯罪嫌疑人娄某窜至襄城县茨沟乡陈庄村,趁受害人陈某外出之际,从陈某家南围墙处翻入院内,并进入卧室实施盗窃,当犯罪嫌疑人娄某正在室内寻找财物时,受害人陈某返回家中,娄某遂欲翻墙逃跑,后被受害人陈某抓获。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娄某实施盗窃行为时被陈某及时发现并及时取回了赃物。针对娄某是否构成盗窃既遂有以下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娄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未遂。理由是娄某虽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翻墙入室实施盗窃,因被失主发现意志以外原因而未窃得任何财物,失主陈某也没有实际损失,因此说娄某只是暂时性的控制赃物,这种控制稍纵即逝,不具有实际的占有意义,可以认为王某窃取财物并没有得逞,应当构成未遂。第二种观点:娄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自认为不使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进行了修改,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均构成盗窃罪,明确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三类行为直接规定为构成盗窃罪,只要犯罪分子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采取秘密手段,实施了上述三类行为,不论次数,不论盗窃价值的多少,一律按照盗窃罪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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