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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浅论盗窃罪(新)

上传者:upcfxx |  格式:doc  |  页数:20 |  大小:285KB

文档介绍
Р(三)盗窃罪犯罪对象的界定Р盗窃罪侵害的对象是盗窃罪侵犯社会主义财产关系的物质表现形式,深入研究盗窃罪的对象问题,对于准确认定盗窃罪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盗窃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因此,财物的界定就成为了盗窃罪对象理论中至关重要的问题。中外刑法理论对财物的理解大致有四种学说:第一,有体性说。这种学说认为刑法上所指的财物必须是有具体形状的物体,无体物如电能、热能、煤气、核能等不是财物,不能成为盗窃罪的对象。第二,效用说。这种学说认为财物无需具备有体性,只要有经济价值,具有效能和用途的物质都可以是财物。第三,持有可能性说。这种学说认为只有事实上可以支配的财物才能成为盗窃罪的对象。第四,管理可能性说。管理可能性说又分为有体性管理可能性说和一般管理可能性说两种。有体性管理可能性说认为只有可以管理的有体物才可以作为财物,而一般管理可能性说认为凡是有管理可能性者皆可为财物。根据我国刑法的精神,结合上述几种学说,笔者认为可以成为盗窃罪对象的财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基本特征。Р其一,财物必须具备可支配性。盗窃行为的基本特征在于秘密窃取,这一特征就决定了作为盗窃罪对象的财物必须是人力可以支配的,假如财物是人力所不能支配的如阳关等,那么盗窃行为就不可能发生。所以,即便这种不可支配的财物具有很高的经济价值,它仍然不能成为盗窃罪的对象。Р其二,财物必须具有财产上的价值。盗窃罪是一种财产性犯罪,这在世界各国刑法的规定上已是不争事实,而且,从我国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及司法解释的精神来看,盗窃罪的罪与非罪,刑罚轻重基本上也是按盗窃财物的金钱价值大小来判断的。但是,需要指出的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财产观念的不断变化,如何理解财物的财产上的价值又是极为复杂的,在现代社会中把财物的价值仅仅理解为市场的金钱交换价值是不完全符合实际情况的,所以应该在更广义、更广泛的范围内来理解财产价值的真正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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