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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然盗窃”行为的定性

上传者:幸福人生 |  格式:doc  |  页数:9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定行为人是否符合抢夺罪的构成要件。所以,抢夺罪的行为方式,最突出与最本质的特点就在于,是公然夺取。Р 因此,我们认为,以公开性和秘密性来区分盗窃罪与抢夺罪更为恰当。盗窃罪仍然必须以“秘密性”为其本质特征,学者们所称的“公然盗窃”行为不符合盗窃罪的“相对秘密”性,应当对其认定为抢夺罪。Р 注释: Р [1]何荣功,《也论盗窃与抢夺的界限——兼与张明楷教授商榷》,载《当代法学》2012年第4期。Р [2]张明楷:《盗窃与抢夺的界限》,法学家,2006年第2期。Р [3]张明楷著,刑法学(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873页。Р [4]魏昌东,杨磊,《盗窃罪的展开——基于中国传统刑法理论的反思》,载《政治与法律》2008 年第 12 期。Р [5]林山田:《刑法特论》,台湾三民书局1978年版,第206页。转引魏昌东,杨磊,《盗窃罪的展开———基于中国传统刑法理论的反思》,载《政治与法律》2008 年第 12 期。Р [6]房文治:《浅析盗窃与抢夺的界限》,法制与社会,2012.10中Р [7]吴林生:《平和窃取说之批判——兼与张明楷教授商榷》,法学,2010年第1期Р [8]魏昌东,杨磊,《盗窃罪的展开——基于中国传统刑法理论的反思》,载《政治与法律》2008 年第 12 期。Р [9]魏昌东,杨磊,《盗窃罪的展开——基于中国传统刑法理论的反思》,载《政治与法律》2008 年第 12 期。Р [10]何显兵,《再论盗窃罪与抢夺的界限》,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2年第5期Р [11]阮齐林:《论盗窃与抢夺界分的实益、倾向和标准》,当代法学,2013 年第 1 期。Р [12]张明楷著,刑法学(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882-883页。Р (作者通讯地址: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刑法学,上海市长宁区 200042;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奉贤区 20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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