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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法学毕业论文《论盗窃罪》

上传者:相惜 |  格式:doc  |  页数:19 |  大小:76KB

文档介绍
况:第一种,抑制盗窃意志的原因,即某种事实使得行为人自己认为客观上已经不可能行窃,从而被迫停止盗窃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是否继续进行盗窃犯罪,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选择余地,只好被迫放弃。比如行为人刚好打开保险柜,突然听到警笛声,以为警察抓来了,认为不跑不行了,没拿钱而逃走。第二种,抑制盗窃行为的原因,即某种情况使行为人在客观上已不能继续行窃。比如行为人刚打开保险柜,还未来得及拿钱,便被警察抓住。在上面的三个特征中,一般对何为意志以外的原因认识比较一致,而对何为盗窃犯罪的着手,何为盗窃犯罪未得逞即盗窃罪的既未遂标准问题,则存在很大争议,而不同的观点又直接影响对实践中不同行为的认定,因此需要重点加以讨论。Р3.盗窃罪未遂的标准Р关于盗窃罪既遂未遂的划分标准,我国的刑法理论界有各种各样的学说,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接触说,认为应以行为人是否接触到被盗财物为标准,凡实际接触到财物为盗窃既遂,未实际接触到财物的为盗窃未遂。第二种,转移说,主张应以行为人是否已将盗财物移离原场所为标准,凡已移离原在场所位置的为盗窃既遂,未移离原场所的为未遂没。第三种,藏匿说,认为应以行为人是否已把被盗财物藏匿起来为标准,凡己将财物藏匿起来的是盗窃既遂,未藏匿起来的是盗窃未遂。第四种,失控说,主张应以财物的占有人是否丧失对财物的占有即控制为标准。凡盗窃行为已使财物占有人丧失了财物的控制的,即为盗窃既遂,否则即为未遂。第五种,控制说提出应以行为人是否已获得对被盗财物的实际控制为标准,行为人已实际控制财物的为既遂,未实际控制财物的为未遂。第六种,失控加控制说,认为应以被盗财物是否脱离占有人的控制并且实际置于行为人控制之下为标准,被盗财物己脱离占有人的控制并且已实际置于行为人控制之下的为盗窃既遂,否则为未遂。第七种,损失说,主张应以盗窃行为是否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为标准,凡造成公私财物损失的为既遂,否则为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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