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民主管理办法企业民主管理办法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3.2工会是XXX供电公司民主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民主管理的监督和检查职能,下设工会组织部门具体负责实施企业民主管理的日常管理和督促检查工作。在工会主席的领导下,负责全公司范围内民主管理工作的计划、总结、培训、检查与督促等具体工作。4.1.3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及其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由职代会审议决定。4.2.1职工代表的产生,各类人员的比例必须符合《职代会条例》的要求,召开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4.2.4修改职代会通过的方案,决议和处理提案按《XXX供电公司职代会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4.3.1实行三级民主管理(局直工区实行二级),工会职工代表组每半年开会一次,班组民主会每月开一次,并要求健全制度,落实职权,发挥作用。4.3.4工会主席代表职工与行政签订集体合同,中期管理有措施,年终有检查,并向职代会报告。公司工会每年对分工会民主管理与工会建设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分在95分及以上的为优秀分工会,85分至95分(含85分)之间的为先进分工会,70分至85分(含70分)之间的为合格分工会,7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分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