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或间接将公司的业务推荐或介绍给其他公司。 13、员工在为公司履行职务期间,不得擅自使用任何属于他方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亦不得擅自实施可能侵犯他方知识产权的行为,若由此导致公司遭受第三方侵权指控时,员工将承担公司为应诉方而支付的一切费用,同时公司如需因此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公司有权向员工追偿。上述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费用可以从员工的薪酬中扣除。第十一条领导干部保密“三管”制度: 1.管好自己,即管好嘴巴,守口如瓶。 2.管好身边的工作人员和亲属子女。 3.管好自己负责的部门及业务中的保密工作。第三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不构成刑事处罚的,报出版社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以给予相应处分。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泄露或非法使用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追究其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由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五条本制度规定的泄密是指下列行为之一: (1) 使公司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2) 使公司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第十六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相关责任人警告: (1) 泄露公司秘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2) 已泄露公司秘密但采取补救措施的。第十七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公司予以辞退并要求相关责任人赔偿损失: (1) 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超过人民币元的; (2) 违反本保密制度规定,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或违章提供公司秘密的; (3) 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第四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行政中心。第十九条本办法经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拟文部门:行政中心会签部门:无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行政中心 201 4年9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