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中心负责人同意后,将相关材料按公司档案管理规定移交给公司专职档案管理人员保管,法务合约中心保留复印件用于中心内部归档保留。5.2公司法务人员如调离法务岗位或离开公司,应做好交接工作。对于已完成的法律事务应按照卷宗、卷内目录、结案情况表填写相关内容并把相关资料移交专业接手人;对于未完成的法律事务应列清交接明细及具体事务的其他业务部门的对接人,向接手人逐项移交,并由移交人和接收人共同签字确认。6法律事务问责6.1公司法务人员如有下列情形,应进行问责:6.1.1受公司委托参加诉讼/仲裁庭审缺席或迟到而导致公司承担不利后果的;6.1.2未按照法定时间提交证据、提起上诉或申请再审、申请强制执行等,导致公司权利受到损害的;6.1.3因疏忽大意导致涉及公司权益认定的证据原件丢失的;6.1.4确需财产保全且应知对方财产线索而未及时申请财产保全的;6.1.5未经公司领导批准,擅自承认对方的诉讼请求或变更、放弃公司的诉讼请求,或擅自与对方调解、和解的;6.1.6对案件事实的主要观点或证据的质证意见出现明显的错误给公司造成损失,事先又没有向相关领导汇报或经过集体讨论的;6.1.7无正当理由不及时立案、不领取传票、判决书等诉讼材料等,故意延误工作的;第10页共41页6.1.8合同评审中审核不力、确因法务人员失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6.1.9其它失职行为。6.2发生上述行为后,中心负责人应积极处理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公司利益受损,同时对上述行为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和指导,总结教训,避免再次发生。同时,针对上述失职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按照公司奖惩制度进行处理。7附则7.1本细则由法务合约中心制定并负责解释。7.2本细则自核准发布之日起生效执行,并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及时完善,以便于不断提高法律服务质量,更好、更全面、更有效地维护公司利益。7.3本细则与公司不时发布的授权有冲突的,以公司发布的授权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