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第一章 湘潭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基本线索

上传者:似水流年 |  格式:doc  |  页数:29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中全会决议所论述的“现在我国经济管理体制的一个严重缺点是权力过于集中,应该有领导地大胆下放,让地方和工业企业在国家统一计划的指导下有更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这为国有企业改革指明了基本方向。简政放权,减税让利,成为湘潭国有企业改革初期的主要思路。⒈扩大企业自主权。湘潭市围绕搞活企业这个中心环节,简政放权,扩大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1979年9月,湘潭市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扩大国营工业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若干规定》、《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利润留成的规定》等文件精神,开始在湘潭钢铁厂、湘潭纺织印染厂、湘潭电缆厂、湖南农药厂、市有机化工厂、市针织厂6家企业进行扩大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试点,在生产计划、产品销售、奖金分配、职工奖惩、机构设置、干部任免、职工录用等方面给企业一定的权力。如:企业生产能力有余时,可以承担协作任务,或进料加工、来料加工;企业固定资产在保证生产计划完成的基础上,多余部分有权自行处理,作为更新改造资金;企业有权在定员定额上,根据精简和提高效率的原则,按照实际需要,决定自己的机构设置;任免中层和中层以下干部;安排300平方米以内的非生产性福利设施建设等。1980年,在总结试点企业经验的基础上,湘潭市在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推广。1983年2月,市委、市政府制定《放开政策,搞活经济十条意见》文件。1984年4月,在湘潭市经济工作会议上,市委、市政府提出了11条简政放权的改革措施,进一步扩大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会后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措施。主要内容归纳为6大权限、8条让利政策和9条放宽措施。6大权限是:根据政企职责分开的原则,把计划、经营、物价、劳动工资、劳保福利、企业机构设置等6个方面的管理权限下放给企业,政府部门不能随意干预和收回。8条让利政策主要内容是:对市开关厂等19家国营小企业(固定资产300万元和年平均利润30万元以下),实行全民所有、集体经营、国家征税、自负盈亏;对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