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条项目法人审定的一般设计变更工程费用实行报备制。项目法人在同类合同段(按招标进行划分,如路基合同、路面合同、交通安全设施合同等)合同净价总额(不包括预留金、暂定金)的5%内审定一般设计变更。一般设计变更累计费用超过合同总净价的5%时,项目法人应暂停一般设计变更的审查和费用支付,并按下列程序处理设计变更费用。Р(一)项目法人检查各合同段设计变更管理台帐和合同执行情况,并形成该项目合同执行情况报告及变更费用处理申请,送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由其安排市(州)造价站组织审核。Р(二)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参考市(州)造价站的书面审核意见,书面回复项目法人对设计变更费用的处理意见。Р(三)项目法人根据书面回复意见办理一般设计变更。Р第二十九条 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项目法人应参照本办法制定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加强设计变更管理工作。项目法人应当建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台帐,定期对设计变更情况进行汇总,每季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向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未及时备案的,视同未发生设计变更。Р当某一个合同段因变更引起的工程费用调整累计超过该段合同净价的10%,项目法人在每季度上报备案材料时必须详细说明原因。Р第三十条因设计变更导致项目总投资超出原批复估、概、预算而需调整估、概、预算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项目法人应首先申请追加项目预算或调整项目概算,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开展设计变更的审查和费用支付工作。调整概、预算的应向厅公路局或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以下资料: Р(一)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Р(二)原设计及概、预算批复文件;Р(三)申请报批的公文,项目法人编制的概(预)算执行报告;Р(四)设计变更台账(每次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批复及一般设计变更审定文件);Р(五)设计变更概、预算汇总表(内容含项目名称、分项名称、单价与合价、批准或审定文号及电子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