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工作进行管理。如有条件的可设立检验室开展食品安全检验工作,必要时结合送检或监管部门的抽样检测结果,及时检测加工经营的食品安全;对检验不合格的食品,应及时采取清理、退货或销毁等措施,不得用于食品加工、经营;必要时,依法执行食品召回、溯源、复检等监管要求;(五)定期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和有关管理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培训应针对每个食品加工操作岗位分别进行,内容应包括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各岗位加工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教育等;(六)对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并建立档案,及时组织办理《健康证》年检及新上岗人员办证,组织每日人员晨检,通过询问、目测、测试等方法,将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人员及时调离相关岗位;(七)按《深圳市餐饮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档案目录》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档案,保存各种检查记录;(八)发生疑似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时,应依法并结合本单位《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及时采取组织救治、上报、停止生产经营、保护现场等措施,积极协助监管部门及技术机构调查处理,并协助做好维稳等相关工作,及时防止事态扩大;(九)按具体监管办法要求,定期向所在市场监管部门上交本单位食品安全综合自查报告;(十)与保证食品安全有关的其他管理工作。三、乙方在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时,具有以下权利4(一)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行使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职责,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所在单位拒不改正的,或者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乙方有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核实查处;(二)任何人不得干涉、阻挠乙方履行合法职责;(三)乙方可要求为其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人员、工作设备等工作条件,有接受食品安全法律知识培训和参加相关管理工作会议的权利。甲方(法人代表)签名:乙方(食品安全管理员)签名:(盖章)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