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Р(三)房屋产权证复印件。Р(四)房屋租赁者需附交双方租赁合同书。Р(五)托餐场所布局平面图和设施设备清单。Р(六)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培训合格证明。Р(七)食品安全承诺书(附件2)。Р第十四条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接到申请后,应派专人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的要求进行现场勘查验收,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备案,并建立相关档案。Р第十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每月对登记备案的托餐场所进行不少于一次的监督检查,每学期向所在地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辖区内从事小饭桌的监督管理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及时指出并督促整改。Р第十六条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建立小饭桌食品安全诚信档案,记录日常管理情况和违规行为查处情况。在每学期开学后Р1月内向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送本学期小饭桌登记备案和监督检查情况。Р第十七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对有小饭桌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管理状况进行检查,每年不少于两次,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Р第五章应急处置Р第十八条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对小饭桌建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和应急处置机制,制定应急预案。Р第十九条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后,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Р(一)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向本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Р(二)协助医疗机构实施医疗救治;Р(三)封存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Р(四)配合食品药品监管、卫生、公安等部门进行调查,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Р(五)落实相关部门提出的处置措施,妥善处理事故。Р第二十条 违反本暂行办法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Р第二十一条本暂行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Р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