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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古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

上传者:蓝天 |  格式:doc  |  页数:10 |  大小:39KB

文档介绍
为。第三十二条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一)听取被考核部门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的汇报;(二)查阅被考核部门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资料;(三)抽查行政执法案卷、监督检查记录;(四)召开行政管理相对人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表,征询社会各界的意见;(五)对被考核部门负责人和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素质测评;(六)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方式。第六章奖惩第三十三条经过考核,对在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中取得显著成绩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由考核机关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三十四条对没有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或者执行不力,产生不良后果的部门及其负责人,由上级行政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一)没有完成行政执法责任目标的;(二)对执法违法直接责任人未予查处的;(三)本机关发生重大执法违法行为的。第三十六条古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一)超越法定权限的;(二)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四)违反法定程序的;(五)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六)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七)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八)行政执法责任制不落实,责任不清造成重大过失的;(九)其它违法行为。第三十七条执法人员有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的,所在部门应当根据情节和后果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在对相关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第三十八条违反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部门和个人不能评为任何形式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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