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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上传者:徐小白 |  格式:docx  |  页数:8 |  大小:25KB

文档介绍
项应付款:最低收购价、仓房维修费、简易建筑费企业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第五章?成本费用的管理第十四条?制定费用标准。企业要增强节约意识,制定工资、招待费等费用标准,降低费用开支,力争以最小的支出,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第十五条?企业所有费用开支必须坚持企业财务部门审核把关,法人代表“一支笔”审批制度。第十六条严把费用开支关,堵塞漏洞。企业不得为外单位和个人报销费用或变相列支费用。第十七条?企业要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当期的收入、成本、费用,不准虚列成本、虚报盈亏、隐瞒财产和收益,不做假帐,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第十八条?各企业只准设置一套会计核算,严禁搞账外账或设置“小金库”。第六章?监管方式第十九条?严格实行《攀枝花市商务和粮食局局属企事业单位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市商务和粮食局对企业财务实行定期不定期检查。每半年市商务和粮食局对市属购销企业组织一次内部审计。如遇特殊情况,市商务和粮食局随时对企业财务执行情况予以检查。第七章?责任追究第二十条?现金出现短库,由出纳员全额赔偿。其短库金额超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第二十一条应收和预付帐款、其他应收款由于失职、渎职行为不能按时收回的,对有关责任人采取赔偿损失和追究其法律责任,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人也须采取一定的经济和行政处罚。第二十二条?企业财务负责人未按《攀枝花市商务和粮食局局属企事业单位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规定进行报告的,市商务和粮食局责令其改正,并给予批评,发现三(件)次以上(含三次)未报告的,市商务和粮食局将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其失职责任。第二十三条?企业法人代表,财务负责人违反本制度其他规定的,市商务和粮食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按相关规定处理,违反法律法规者,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制度?本制度由财务审计科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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