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建防空地下室条件的项目应建必建,以提高其整体防护功能,使学校建成最安全、家长最放心的地方。对于符合易地建设条件的工程项目,应予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对于超出整治验收时限和减免范围的项目,易地建设费的减免按《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执行。(三)减免审批程序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符合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条件之一的,建设单位可以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法定批准权限办理,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对此,我办已与自治区财政厅、政务服务中心协商明确,财政部门审核的时间不计入人防部门的审批时限。目前,已向自治区法制办申请变更审批规范,一经确认,我办将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联合下文明确具体操作规程。各市人防部门也可主动与当地财政、法制部门沟通,先行推进,确保《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三、关于居民住宅项目缴纳易地建设费标准的问题居民住宅项目缴纳易地建设费的标准,以《实施办法》、国家有关文件和我办的解释意见为准。在具体计算时应综合参考〔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文第47条和桂价费字〔2003〕46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四、关于人防工程建设规划问题《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列入城乡规划审查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国防建设、经济建设的需要,编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并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各级人防部门应充分依据法规规定,不等不靠,主动协调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争取列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取得应有的话语权,使人防行政审批的主张在项目规划初期得以表达和实现。各地要通过编制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并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同时在行政审批中落实建设规划,实现各类人防工程合理布局,逐步完善人防工程体系。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2012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