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证明字号名称经营者姓名经营场所房屋提供者证明同意将位于上述地址的房屋提供给该个体工商户作为经营场所使用,使用面积㎡,使用期限为年。该房屋属于□自建房□自购房□其他,未办有房产证。房屋提供单位盖章:房屋提供者为个人的,由本人签字:年月日需要证明情况情况属实,同意该经营者在上述场所从事经营活动。证明单位公章:年月日注:1、“住所(经营场所)”栏应填写详细地址:如“广汉市××镇(乡)××街(村)×号(社)”;2、在“□”内打“√”选择房屋类型;3、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提交市场主办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4、此经营场所证明仅供办理营业执照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