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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搅拌站质量事故处理制度

上传者:火锅鸡 |  格式:doc  |  页数:3 |  大小:39KB

文档介绍
人的处罚事故发生单位应根据质量事故责任及直接经济损失报告,参照以下标准确定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技术质量部备案。第十条产品质量事故处罚1•直接(主要)责任人企业直接损失1000-5000元,给直接责任人100〜300元的经济处罚。企业直接损失5000〜10000元,给直接责任人300〜500元的经济处罚,并视情况给与直接责任人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企业直接损失10000元以上,给直接责任人500〜5000元的经济处罚,并视情况给与直接责任人记过、记大过处、降级、撤职(或解除劳动合同)处分。2•相关责任人按直接责任人的50%进行处罚,并给与一定的行政处分。第十一条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罚1•直接(主要)责任人企业宜接损失10000〜50000元,给直接责任人500〜1000元的经济处罚。企业直接损失50000〜100000元,给直接责任人1000〜3000元的经济处罚,并视情况给与直接责任人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企业直接损失100000元以上,给直接责任人3000〜10000元的经济处罚,并视情况给与直接责任人记过、记大过处、降级、撤职(或解除劳动合同)处分。2•相关责任人按直接责任人的50%进行处罚,并给与一定的行政处分。第十二条对事故发生单位的处罚按照公司内部单位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事故发生单位的处罚,一般质量事故每次扣2分,严重质量事故每次扣3〜5分,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由总公司或是质监总站介入处理的每次扣5〜10分。第十三条对不能按规定进行质量事故报告的责任人追究领导责任,并分别处罚100〜1000元。第十四条对于提出合理意见,避免质量事故发生、挽冋或减少企业经济损失和信誉影响的人员,根据实际情况按挽回损失的2〜5%进行表彰和奖励。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山东华奥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制度自2008年10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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