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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项目部项目经理经济责任书(最常用)

上传者:幸福人生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5、乙方在本工程施工经营活动中导致甲方受到政府职能部门、建设单位及监理经济处罚时,除全额承担经济处罚外,甲方将对乙方进行所受经济处罚金额的20—50%的罚款;单次罚款不低于5000元,不高于50000元。6、乙方在本工程施工经营活动中违反下列安全文明施工规定,被甲方派出的巡察人员发现,甲方将视情节做出相应处罚:⑴进入施工现场所有人员违反安全“三宝”规定,按每人次50元罚款;项目管理人员或已经受到处罚的人员违反此规定加倍处罚。⑵特种设备操作员、电工、焊工无证上岗或擅自让他人代替自己的岗位或离开岗位不按规定进行归零复位、断开电源等,按每人次200元罚款。⑶外脚手架安装(拆除)、高大模板安装(拆除)、特种设备安装(拆除)、深基坑作业等高危施工作业,不按照规定上报专项施工方案,按每次2000元罚款;出现野蛮施工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加倍处罚。⑷不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文明施工“三级”教育、季节性施工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并形成文字记录的,处500-5000元罚款。⑸进行土方等作业时扬尘处理措施不力或不进行扬尘处理的,处10000-50000元罚款。⑹不按照本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含补充协议)的规定擅自决定分项工程分包事项,或者不经过建设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同意决定分包事项,或者将分项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和施工能力的承包人,处10000-50000元罚款;给建设单位和甲方造成损失时负责赔偿。违反上述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甲方有权解除乙方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职务,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第十二条.其他1、甲乙双方在执行本责任书中发生争议,应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2、本责任书(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双方代表签字和盖章后生效;随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失效并完成相关工程款结算而失效。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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