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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格吉勒图案案例分析

上传者:苏堤漫步 |  格式:doc  |  页数:8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去查明案件事实、惩罚犯罪,不仅被害人的实体权利得不到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实体权利易受侵犯,而且诉讼参与人的程序性权利保障就失去了原本的含义。因此,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是具有密切联系、同等重要的两个方面。Р纵观佘祥林案、赵作海案以及呼格案,口供至上、轻视程序、打击犯罪维护稳定优先、追求绝对的客观真实而忽视程序正义以及有罪推定的落后理念的肆虐造成了司法悲剧。以上这些观念归根结底还是我国封建司法理念的残余,不注重个体的尊严,漠视个人的权利,不仅与现代司法理念背道相驰,而且违反了我国宪法中对基本人权的规定。一个真正的法治国家应当属于有信仰的人,人因为有信仰而坚强,因为有追求而充实,因为有理念而永远有动力和方向感;有现代司法理念者,从事司法工作最终更能赢得社会尊重,从而增强司法之公信;而无现代司法理念者,则会因其种种不合司法规律要求的表现而失去信任,最终影响法治权威。Р五、结语Р“改变了相关的错误观念后,我们能够大幅减少冤案,并在这一过程中创造一个更加安全的国家。”这是吉姆·佩特罗先生在《冤案何以发生》中的名言,世界上没有尽善尽美的诉讼制度,每一个国家都会发生冤案,司法的本质是寻求和发现真相。我觉得与其在冤案发生后去纠正,不如在还未发生时去防止。宋英辉曾对防止冤案给出四点建议:一是走技术改进与制度机制完善并重的路线。制度上的改进毕竟比较缓慢,技术上改进效果更加明显,比如要求在看守所讯问时实行物理隔离,阻却刑讯逼供;二是侦查环节检察机关很难介入,可以尝试起诉引导侦查的方式,强化对侦查环节的监督;三是改变司法绩效考评机制,不能一味重打击,这实际上是有罪推定的表现;四是改变国家赔偿机制,另设一个国家赔偿义务机关。因为如果一旦发现问题,公检法就要承担赔偿义务,那么,办案人员不仅被定性为办了错案,承担巨大的压力,而且其纠正错案的动力不足,即使发现冤案也不会愿意主动纠正,不利于维护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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