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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重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上传者:叶子黄了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告的形式。被评选为优秀论文的可以作为职称晋升依据,可按规定折算继续教育学时。Р第十五条研修学员修完规定的课程后,由承办单位对其研修资格,参加研修活动的情况,提交的研修小结、论文或其他研修成果进行审核,三者均符合规定要求的,方可获得高研班结业证书。高研班结业证书由市人力社保局印制、编号,联合举办部门造册登记、颁发。学员在高研班的研修情况记入《继续教育证书》,作为业务考核内容和使用条件。Р第十六条高研班结束以后应及时进行办班质量评估。质量评估由主办单位负责,可委托承办单位组织实施。评估内容包括方案设计、组织实施、教学保障和研修效果四个方面,评估方法可采取问卷调查、开座谈会、专家听课、跟踪研修效果,以及主办单位认为行之有效的其它方法。Р第十七条承办单位应在高研班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报送以下材料:Р(一)总结报告;Р(二)学员名单;Р(三)经费决算表;Р(四)照片(开班、授课、考察、交流等环节);Р(五)优秀论文;Р(六)质量评估表。Р第四章有关要求Р第十八条高研班由市人力社保局全额资助,资助经费主要用于支付高级研修项目的需求调查、选题论证、专家授课、教材及课件开发、考察活动,除往返交通费、食宿费由学员按规定报销或自行承担外,不得向学员收取任何费用。举办高研班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办学条件。高研班承办单位要加强高研班经费管理,接受主办单位的监督检查和有关部门的审计。Р第十九条高研班办班计划一经确定不得改变培训内容和培训对象。组织实施高研班须配备足够的人员,确保办班质量。Р第五章附则Р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Р第二十一条国家级高研班按人社部有关要求申请举办,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市级各部门可参照本办法自行举办高研班。Р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1月23日重庆市人事局发布施行的《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高级研修班管理办法》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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