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专业技术人员总数、参加继续教育学习人数、参加学习类别、主要学习形式、年度学习时间累计达到80学时人数、学习比率、达到80学时的比率等。统计内容的起止时间为上年度11月1日至本年度10月31日。第十章行业规范化教学第三十五条市、区县(自治县、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行业系统规范化教学的指导协调工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负责本行业系统内继续教育规范化教学组织实施工作。第三十六条规范化教学的主要任务:(一)编制本行业主要专业的继续教育科目指南、教学大纲,编写或指定教材、课件,明确目标要求,确定实施周期,并根据经济、科技的发展变化作适当调整;(二)确定继续教育的对象、提出学习任务、学习科目、学习形式、学时计算方法和考核(考试)方法等;(三)确定施教机构、选聘教师、制定教学方案等;(四)根据本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与分布提出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第三十七条规范化教学的主要内容:(一)本行业主要政策、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职业规范;(二)本行业主要专业的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三)本行业主要专业技术岗位的职业能力及相关知识。第三十八条涉及行业继续教育规范化教学的指导性文件,应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与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会签后方可下发实施。第十一章学习效果鉴定第三十九条集中培训学习结束后,施教机构应对参训人员作出书面学习效果鉴定。鉴定的内容包括参训人员的学习态度和表现,掌握所学知识和技能的程度,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考核(考试)成绩等。第四十条培训考核(考试)可采用开卷考试、闭卷考试、结业论文、调查报告、心得体会等多种形式,具体考核(考试)方式由培训主办单位确定。第四十一条专业技术人员因故未按规定参加集中培训学习或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及时补训。第十二章自学认定第四十二条自学任务的提出可采取专业技术人员个人向单位申报确认或由单位统一安排两种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