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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存款业务自律公约(终版)

上传者:非学无以广才 |  格式:doc  |  页数:12 |  大小:85KB

文档介绍
后,由中国银行业协会Р视情况采取一项或多项处理措施,并根据协会章程规定程序作出书面处理决定:Р(一) 未造成严重影响的:Р1、责令违约单位限期改正;Р2、业内发布通报。Р(二)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Р1、在中国银行业协会网站上予以曝光;Р2、暂停行使会员、观察员权利1-6个月;Р3、取消会员资格;Р4、由中国银行业协会报中国银监会处理。Р第十八条 非会员单位可以参照适用本公约。中国银行业协会可以对非会员单位行使监督权,如发现其有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建议中国银监会处理。Р第十九条 会员单位下属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公约的,视情况予以处理:Р(一) 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令所在单位上级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Р(二) 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影响或严重妨碍会员银行存款业务发展Р的,会员单位应及时报中国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立即责成会员单位采取相应措施。经自律工作委员会查实后,提出处理建议报中国银监会。Р第二十条 非中国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且为地方银行业协会或公会的下属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公约的,由地方银行业协会或公会报当地银监局处理。Р第二十一条 会员单位对于中国银行业协会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向中国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申请纠正。对中国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中国银监会反映。Р第二十二条会员单位的下属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地方银行业协会或公会的处罚有异议的,可以向中国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反映。Р第五章附则Р第二十三条本公约由中国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签署后生效。Р第二十四条在本公约生效后,取得中国银行业协会会员资格的单位,自取得会员资格之日起,视为自愿加入本公约,受本公约约束。Р第二十五条本公约由中国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改。Р第二十六条本公约与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规章不一致的,依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规章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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