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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

上传者:塑料瓶子 |  格式:doc  |  页数:67 |  大小:2131KB

文档介绍
审产业损害抗辩书》(以下简称《抗辩书》)。Р(6)实地核查Р2009年5月26日,调查机关发布《关于TDI(TDI)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实地核查的通知》,于2009年6月和2009年9月,对本案申请企业河北沧州大化TDI有限责任公司和蓝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及支持企业甘肃银光聚银化工有限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Р(7)信息披露Р在本案裁定前,调查机关向本案利害关系方披露了裁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其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信息披露期间,没有利害关系方提出评论意见。Р- 9 -РРР调查机关对申请书及所附证据、收回的调查问卷答卷和实地核查结果进行了审查和评估,并收集和补充了相关证据材料。调查机关对利害关系方提出的评论和意见依法予以了充分考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对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进口TDI对中国TDI产业损害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Р三、被调查产品和同类产品Р(一)被调查产品Р本复审被调查产品与原反倾销调查被调查产品一致,即TDI,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291010。该产品英文名称为Toluene Diisocyanate。Р(二)调查范围Р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进口TDI。Р四、国内同类产品和国内产业Р(一)国内同类产品的认定Р商务部2003年11月22日第61号公告发布的TDI反倾销原审案件最终裁定中认定,“调查机关在考察了产品的基本物理性能和化学性质、制造过程、生产技术和产品用途、产品的替代性和相互竞争性等因素后,认定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国内生产的TDI(型号为TDI80/20)属于同类产品”。Р商务部2008年11月21日第84号公告发布的本次复审调查立案公告中认定,复审被调查产品与原反倾销被调查产品一致,即TDI(型号为TDI80/20)。Р-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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