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水许可审批的重要依据。”Р Р 二十、将《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08年11月3日水利部令第36号发布)第三条第二款中的“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见附件”修改为“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由水利部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告”。Р Р 删去第四条中的“或者行业自律管理”。Р Р 第五条第二款中的“每年集中审批一次”修改为“采用集中审批方式”。Р Р 第六条修改为:“检测单位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Р Р “(一)《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Р Р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Р Р “(三)计量认证资质证书和证书附表复印件;Р Р “(四)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清单;Р Р “(五)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复印件,检测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Р Р “(六)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Р Р “申请甲级资质的,还需提交乙级资质证书复印件和近三年承担质量检测业务的业绩及相关证明材料。Р Р “检测单位可以同时申请不同专业类别的资质。”Р Р 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审批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听证、专家评审及公示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法定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等级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检测单位并说明理由。”Р Р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三)是否存在转包、违规分包检测业务及租借、挂靠资质等违规行为”。Р Р 第二十五条中的“并给予警告,一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修改为“并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二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Р Р 同时,对相关规章的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Р Р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