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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变化

上传者:叶子黄了 |  格式:doc  |  页数:10 |  大小:17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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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加规范、科学。, Р Р 五、可抵扣的亏损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Р Р 如果企业发生经营亏损,一般情况下国家为了鼓励其发展,会给予一定税收上的优惠。如我国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会计年度的所得弥补,一年弥补不足的,可以逐年连续弥补,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五年内不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计算。也就是说,企业某一年度发生亏损,按税法规定可以用以后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这就产生了未来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这项未来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可视为亏损当期的所得税利益,但这项所得税利益能否实现需视企业在转回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时期内是否有足够的应税所得。在旧准则中,我国未将应税亏损所产生的所得税利益计入递延税款借方。 РР 而新准则对当期发生的亏损当期允许确认所得税利益,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因为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对暂时性差异的定义非常明确,而营业亏损可以引起对未来所得税的抵减,明显符合相关定义,理应按暂时性差异进行处理。因此,只要有充分证据表明,企业将来有足够的经营利润能抵扣这部分暂时性差异,就应将这一差异确认为一项递延所得税资产,以使资产负债表更为准确真实地反映企业实际的资产负债状况。这就要求企业必须对五年内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否能在以后经营期内的应税利润充分转回作出正确判断,如果不能转回则不应确认该项递延所得税资产。 Р 此外,为了与其他资产项目的会计处理保持一致,新所得税会计准则规定递延所得税资产需要计提减值损失,要求在“资产负债日,企业应当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今后,作为企业会计核算的一个重点、难点,所得税会计的理论和实务有待我们进一步地探讨。 Р (作者单位: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 Р РР 2444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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