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制度。要将所有林业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和资格进行公开,确定当事人的申请程序和要件,保证给予所有人的平等机会,对于能够通过竞标、拍卖、考核等形式颁发许可的,应在许可制度的设定予以明确。其次,要建立专家审批制度。由于林业行政许可事项涉及到大量的生态科学知识,且资源利用限额直接来源于科学测量,因此应当确定专家评审在许可审批中的重要作用。再次,要确定审批的听证程序。对于林业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应规定利益相关人可以参加听证,以保证审批行为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最后,要确定行政行为附具理由制度。在林业行政许可制度的设定中,要明确规定林业行政机关在审批颁发许可证的过程中,对于不被许可的,必须说明理由。 РР Р 三、林业行政许可执行的完善 Р Р 林业行政许可执行的完善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Р 第一,加强林业行政机关审批的管理与监督。审批是一种自由裁量的行政行为,是一种“权力”,可以给部门带来利益,可能会带来管理部门的“寻租谋利”。完善对林业行政机奖的审批管理,除了审批程序的公正、公开和严明外,还应有相应的监督机制,要确实保证专家评审的重要作用,加强许可证的信息披露。 РР 第二,加强对被许可行为的实施管理。目前我国审批制度中“重批轻管”的现象十分严重。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被许可行为实行过程管理,将违反许可证的行为杜绝在开始阶段,对有效防止乱砍滥伐、乱捕滥猎等破坏森林资源破坏行为十分重要。要建立许可证撤销制度,对于严重违反许可证规定从事森林资源开发利用行为的,必须吊销许可证,并在一段时期或以后都不能披许可从事该资源开发利用行为。要实现森林资源的“永续利用”,为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奠定良好的自然资源基础,就必须加强林业行政许可制度建设,不断完善林业行政许可制度,进一步加大林业行政执法的力度,才能促进林业行政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律化,实现“依法冶林”的目标。 Р 2426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