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层内共有建筑面积:住宅统一分摊;非住宅因功能不同,由各层各自进行分摊。9、房屋与房屋之间利用通廊(含架空通廊)等相连通的,通廊建筑面积视作所属功能区共有面积。七、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1、本幢房屋内的电梯井、管道井、垃圾道、观光(井)梯、提物井等。2、共有的楼梯间、电梯间。3、为本幢服务的变电室、水泵房、消防控制室、大楼监控室、设备间、值班室以及公共用房、管理用房等。4、共有的门厅、大厅、过道、门廊、门斗、走廊、檐廊等。5、屋顶共有的电梯机房、水箱间、机电设备用房等。6、公共建筑物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八、不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1、人防工程。2、已出售给产权人独立使用的地下室、半地下室、车库、车棚等。3、用作公共使用的亭、塔,道路旁人行走廊,绿化带场所的公共设施。4、用作公共事业、市政建设的建筑物。5、层高超过2.20米的避难层中用作消防避难的建筑面积。6、物业用房、为多幢房屋服务的管理用房、设备用房、居委会、派出所等公共用房,以及会所、储蓄所、娱乐活动室、阅览室、托儿所等经营性用房。7、架空层中的架空部位。九、共有面积分摊方法1、多功能综合楼(含商住楼)的非住宅层内单独通往住宅层的梯间以及门厅等共有建筑面积,由住宅层分摊;若该共有部分又可与非住宅层相连通的,则由住宅层与相连通的非住宅层分摊。2、为整幢服务的消防通道(楼梯、电梯、连廊)、屋顶梯间以及幢内其它商住共用建筑面积由全幢分摊。3、专为住宅部分服务并在住宅功能区内的楼梯等共有建筑面积由住宅部分分摊。4、专为商业、办公等部分服务的电梯、门厅、过道等共有建筑面积由商业、办公等部分分摊。5、地下室相通,地面上独立的两幢或两幢以上的房屋,以规划部门确定的室内地坪±0划分为地上和地下两部分,地上部分分幢计算房屋建筑面积,地下层单独计算房屋建筑面积,地下层内为地上服务的共有建筑面积不予分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