件编号: -11Р起草:Р同意:Р起草日期: Р实施日期: Р1.目标:加强本店所经营药品发生质量事故管理,有效预防重大质量事故发生。Р2.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第70条。Р3.适用范围:发生质量事故药品管理。Р4.责任:质量责任人、药品购进人员、营业员对本制度实施负责。Р5.内容:Р5.1 药品质量事故是指药品经营过程中,因药品质量问题而造成危及人体健康或造成本店经济损失情况。质量事故按其性质和后果严重程度分为:重大事故和通常事故两大类。Р5.1.1 重大质量事故:Р5.1.1.1 违规销售假、劣药品,造成严重后果。Р5.1.1.2 未严格实施质量验收制度,造成不合格药品入店。Р5.1.1.3 因为保留不善,造成药品整批虫蛀、霉烂变质、破损、污染等不能再供药用,每批次药品造成经济损失500元以上。Р5.1.1.4 销售药品出现差错或其它质量问题,并严重威胁人身安全或已造成医疗事故。Р5.1.2 通常质量事故:Р5.1.2.1 违反进货程序购进药品,但未造成严重后果。РР5.1.2.2 保留、养护不妥,致使药品质量发生改变,一次性造成经济损失200元以上。Р5.2 通常质量事故发生后,应在当日口头汇报质量责任人,并立即以书面形式上报本店责任人。Р5.3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由质量责任人在二十四小时内上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其它重大质量事故应在三天内汇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Р5.4 发生事故后,质量责任人应立即采取必需控制、补救方法。Р5.5 质量责任人应组织人员对质量事故进行调查、了解并提出处理意见,报本店责任人,必需时上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Р5.6 在质量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坚持“三不放过”标准。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用户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整改方法不放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