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投资、管理和收益情况。Р成员的入社、退社、除名情况;成员在本社入股情况;公积金、风险金、国家财政扶持补助资金及接受他人捐赠量化到成员个人账户份额情况;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情况;盈余及盈余分配、投资收益分配等情况。Р国家对本社扶持补助资金、接受他人捐赠的收支、使用和管理情况。Р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聘请、解聘及其工资、奖金、补贴和福利情况。Р本社办公费、差旅费、招待费等非生产性支出情况。Р涉及本社成员利益,成员普遍关心和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Р 第三条社务公开的形式:Р(一) 公示栏。在本社办公地点设置社务公开栏,将公开事项逐条予以公布,并设置意见箱。Р(二) 会议。通过召开成员(代表)会议,发放社务公开资料,宣读公开内容。Р第四条社务公开的时间Р(一)基本社务每季度末公布,每年定期公开四次。Р(二)财务公开内容每半年一次。Р(三)应当及时公开的事项随时公布。Р第五条社务公开的程序Р(一)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根据本社的实际情况,依照政策法规和成员的要求,提出社务公开的具体方案。Р(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对方案进行审查完善后,根据公开的内容采取不同形式,安排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公布。Р(三)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建立社务公开档案,以便存档备查。Р第六条每次社务公开后,理事会负责收集、听取成员反映的意见。理事会能够当场答复的,要当场给予答复;不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于7日内做出答复。半数以上的成员对社务公开的事项不同意的,应当予以纠正,并重新公布。对反映的突出问题要组织专门人员调查、核实、纠正,督促整改落实。Р第七条对不按规定进行社务公开的,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可以责令其限期公开;对弄虚作假、欺瞒成员的,给予有关责任人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以及有打击报复行为的,可以建议理事会按程序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挥霍、侵占、挪用、贪污本社财物及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