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并时,应在30天内书面通知本行;(九)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三十五条本行资本充足率低于法定标准时,股东应支持董事会提出的提高资本充足率的措施。第三十六条本行可能出现下列流动性困难时,在本行有借款的股东应立即归还到期借款,未到期的借款应提前偿还:(一)流动性比例≤15%;(二)人民币超额备付率≤2%;(三)不良贷款率≥15%;第三十七条本行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本行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一)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举出超过半数以上的董事;(二)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本行30%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本行30%以上表决权的行使;(三)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本行30%以上的股份;(四)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他方式在事实上控制本行。本条所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以上的人以协议的方式(不论口头或者书面)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对本行的投票权,以达到或者巩固控制本行的目的的行为。第三十八条股东在本行借款逾期未还的期间内,不得就其持有的本行股份行使表决权,本行应将前述情形在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中载明。第二节股东大会第三十九条股东大会是本行的权力机构。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和修改本章程;(二)审议批准本行发展战略、规划,决定本行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三)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四)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五)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六)审议通过或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七)审议批准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八)对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九)对本行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改制等事项做出决议;(十)对授权董事会聘请或更换会计事务所作出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