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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制度(精简篇)

上传者:火锅鸡 |  格式:doc  |  页数:5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用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进行土地复核验收,并出具土地利用复核验收意见书。Р复核验收结果不符合用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凡没有土地利用复核验收意见书或者复核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竣工验收。Р【复核验收制度】依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16〕3号)五、加强监督检查,全面落实节约集约用地责任(二十)完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制度。要将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内容。没有国土资源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或者检查核验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Р第十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实施开发建设,项目按期开工经现场核查后,返还国有建设用地履约保证金的50%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项目按期竣工并验收合格后,返还剩余50%履约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Р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未按期开工、竣工或者开工、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转为违约金,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市、县财政。Р【履约保证金违约责任】依据:《关于建立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的通知》(鲁国土资字〔2016〕1016号)(十)履约保证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签订出让合同时,可签订协议,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照出让合同价款的一定比例(数额)缴纳保证金,作为土地使用权人履行出让合同按期开工、竣工的保证。项目按期开工经现场核查后,返还50%的履约保证金及利息;项目按期竣工并验收合格后,返还剩余50%履约保证金及利息。非因政府原因,未按期开工、竣工或竣工检验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作为合同违约金缴入财政。Р第十一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工作人员在监管工作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Р(一)询问当事人及其他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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