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长。Р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 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 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 并应当及时告知家长:Р (一) 由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付祥老师予以训导;Р (二) 承担校内公益服务任务;Р (三) 安排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 行为规则教育;Р (四) 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游览、 校外集体活动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Р (五) 学校校规校纪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Р 小学五六年级和初中 部的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 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 并应当事先告知家长:Р (一) 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 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 管教;Р (二) 由法治副校长郎啟斌或者法治辅导员付鹏予以训诫;Р (三) 安排专门的课程或者教育场所, 由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进行心理辅导、 行为干预。РР 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 或者经多次教育惩戒后仍不改正的学生, 学校可以给予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或者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 学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 配合家长、 有关部门将其转入专门学校教育矫治。Р 学生扰乱课堂或者教育教学秩序, 影响他人或者可能对自己及他人造成伤害的, 教师可以采取必要措施, 将学生带离教室或者教学现场, 并予以教育管理。Р 教师、 学校发现学生携带、 使用违规物品或者行为具有危险性的, 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 发现学生藏匿违法、危险物品的, 应当责令学生交出并可以对可能藏匿物品的课桌、 储物柜等进行检查。Р 教师、 学校对学生的违规物品可以予以暂扣并妥善保管,在适当时候交还学生家长; 属于违法、 危险物品的, 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应急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Р 学生受到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后, 能够诚恳认错、 积极改正的, 应该提出表扬, 并提前解除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