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送企业的配送费用。每种药品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2.《短缺药品目录》内产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报价应符合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价格政策,并在医院采购过程中根据临床实际供应保障情况及时调整确定合理的成交价格,保证药品供应。其中,短缺药品目录中同属低价药品清单产品,除价格主管部门出具退出清单文件的企业产品外,其他产品报价不应超过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日均零售费用标准,即西药日均零售费用标准不超过3元,中成药日均零售费用标准不超过5元。 3.除短缺药品、低价药品外的其他药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市属医院药品阳光采购,报价不得高于采购平台已公布的全国现行最低中标价格及我市主流药品零售市场价格。无全国各省级中标价格的药品,企业报价应参照价格主管部-10- 门价格政策要求,报价不应高于同品种(或同类品种)其他企业药品价格水平,经核实与同品种(或同类品种)其他企业价格存在较大差异的,采购人有权取消其采购资格。 4.无论药品的来源如何,企业均应以人民币报价,报价单位为元,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5.口服制剂按基本包装报价,注射剂按支或瓶报价,外用制剂按支或瓶等基本包装报价。 6.同企业生产的产品,在市属医院范围内报价应当统一。同企业、同品种药品,不同剂型、规格之间保持合理比价关系, 不得倒挂,如有倒挂,采购人有权按就低原则作调平处理。(二)统一报价 1.按照报价原则,所有纳入采购平台《北京市药品基础数据库》内的药品,其生产经营企业均可在规定时间按照报价原则通过采购平台()进行网上报价。 2.未参加统一报价的企业和产品视为放弃市属医院药品阳光采购资格,不得在市属医院中供应销售。 3.企业报价时须承诺我市或外省医疗机构在采购过程中,同一药品成交价格低于北京市属医院成交价格时,按低价进行价格联动。五、发布市属医院药品候选目录公告阳光采购领导小组负责将《市属医院药品阳光采购候选品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