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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规章制度员工守则范本(精简篇)

上传者:梦溪 |  格式:doc  |  页数:3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办之资格考试公伤假──因公受伤可请公伤假,假期依实际需要情况决定。Р 第十条请假逾期,除病假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外,其余均以旷工论处。但因患重病非短期内所能治愈,经医师证明属实者,可视其病况与在公司资历及服务成绩,报请总经理特准延长其病假,最多3个月。事假逾期系因特别或意外事故经提出有力证件者, 可请总经理特准延长其事假,最多15天,逾期再按前规定办理。Р 第十一条请假期内之薪水,依下列规定支给。Р 请假未逾规定天数或经延长病事假者,其请假期间内薪水照发。Р 请公假者薪水照发。Р 公伤假工资依照劳动保险条例由保险机关支付,并由公司补足其原有收入的差额。Р 第十二条从业人员请假,均应填具请假单呈核,病假在7日以上者,应附医师的证明, 公伤假应附劳保医院或特约医院的证明, 副经理以上人员请假,以及申请特准处长病事假者,应呈请总经理核准,其余人员均由直属核准,必要时可授权下级主管核准。凡未经请假或请假不准而未到者,以旷工论处。Р 第十三条旷工1天扣发当日薪水,不足1天照每天7小时比例以小时为单位扣发。Р 第十四条第九条一、二款规定请病、事假之日数,系自每一从业人员报到之日起届满1年计算。全年均未请病、事假者,每年给予1个月之不请假奖金,每请假1天,即扣发该项奖金1天,请病事假逾30天者,不发该项奖金。第十五条本公司人员服务满1年者,得依下列规定,给予特别休假Р 工作满1年以上未满3年者,每年7日。Р 工作满3年以上未满5年者,每年10日。Р 工作满5年以上未满10年者,每年14日。Р 工作满10年以上者,每满1年加给1日,但休假总数不得超过30日。第十六条特别休假,应在不妨碍工作之范围内,由各部门就业务情况排定每人轮流休假日期后施行。如因工作需要,得随时令其销假工作,等工作完毕公务较闲时,补足其应休假期。但如确因工作需要,至年终无法休假者,可按未休日数,计发其与薪水相同的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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