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榜公示。第十一条村道泥路养护资金严格按照下达的村道泥路项目计划使用,村道泥路项目与项目之间不允许互相挪用。当年该村道泥路未使用完的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在本项目上使用。乡(镇)、村民委员会对村道泥路养护资金使用情况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主要检查乡级财政。第五章路政管理第十二条村道泥路的路政管理工作由乡(镇)政府负责,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监督下具体负责村道泥路的路产路权保护工作。第十三条村道上禁止下列行为: 禁止在村道用地范围内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损坏村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村道上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村道和影响村道畅通的活动。第六章安全管理第十四条村道泥路的生产安全和道路运输安全由乡镇政府负责,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村道泥路的安全生产和道路运输安全。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十五条乡(镇)和村民委员会的村道泥路养护工作纳入上一级政府对其的年度目标考核。乡(镇)政府定期就村民委员会对村道泥路的养护质量情况进行检查,每年检查次数不少于4次。县(区)政府对乡(镇)政府的村道泥路养护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每年检查次数不少于2次,抽查结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成绩。第十六条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对村道养护、路政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开展不好的,由上一级政府对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根据年初签订的目标责任书做出相应的处罚。第十七条县(区)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加强对村道泥路养护资金使用情况的监控。乡(镇)政府指导村民委员会管理好村道泥路养护资金。乡(镇)或村民委员会有截留、挪用村道泥路养Р护资金等违规情况的,该乡(镇)或行政村的村道泥路不再纳入养护计划,并收回当年已下达计划,以后的养护资金由该乡(镇)或行政村自行解决。第八章附则第十八条该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