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道路管护办法

上传者:相惜 |  格式:doc  |  页数:2 |  大小:21KB

文档介绍
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省市县有关部门的要求,经召开全村户代表会议讨论,结合本村实际,特制定本办法。Р第二条本项目按照统一领导、分及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并实行主任组长负责制。Р第三条道路包括路基、路面、桥梁、涵洞及其他附属设施,其用地范围包括公路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以外不少于一米外的土地。Р第四条本办法只适用于本道路的所有设施。Р第二章权属Р第五条本道路的路基、路面、桥梁、涵洞及其他所有附属设施属老黑山村民小组所有。Р第三章管理Р第六条本道路管护的基本原则是:政府引导、小组管理、村民自养、社会监督。Р第七条本道路的路基、路面、桥梁、涵洞及其他所有附属设施由老黑山村民小组负责管理养护。Р第八条日常管护工作包括:定期和不定期清扫路面、清沟排水,保持边沟涵洞畅通;清除杂草、堆积物和小型塌方,及时修补路面坑槽,确保公路无积水;发现危险路段的情况,及时上报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Р第四章责任Р第九条本道路的路基、路面、桥梁、涵洞等所有附属设施,若责任人、管理人不作为或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Р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和涂改或者擅自设立、移动、拆除道路附属设施。Р第十一条公路路介内严禁开荒种地、建房。Р第十二条禁止超限运输车辆在道路上行驶。Р第十三条公路上方各种线路的架设不得低于公路面6米。Р第十四条公路水沟、涵洞系附属设施,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占用、堵塞公路水沟或涵洞。Р第十五条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在道路上晒粮打场,围堰放水,堆放砖、石、沙、废旧物、车辆等物资。Р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单位或个人,除赔偿损失,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外,并处于100—500元的罚款。Р第五章附则Р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大可乡水尾村委会老黑山村民小组负责解释。Р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