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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全人大、全人常、国务院职权比较(精选)

上传者:梦&殇 |  格式:xls  |  页数:3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请,任免副检察长、检察院、检委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8、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7、选举最高院长9、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8、选举最高检察长13、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10、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行政权9、审查批准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5、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做的部分调整方案11、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俗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和利益。10、审查批准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14、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废除12、保护华侨的正当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利和利益11、改变或撤销全人常不适当的决定15、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13、改变和撤销各部委发布的不适当命令、指示和规章12、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16、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14、改变和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命令和决定13、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17、决定特赦15、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14、解决战争和和平问题18、闭会间,如遇国家遭武装侵犯或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16、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15、其他19、决定全国总动员或局部总动员17、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一招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20、决定全国或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18、其他6、监督国务院、军委、两高的工作17、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18、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121、其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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