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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校评审标准(中、小学部分) - 象山红十字会

上传者:业精于勤 |  格式:xls  |  页数:4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的救护队;10 观看救护队表演查看训练记录有救护队员名册及救护训练记录,保证救护队训练时间,得10分;否则不得分社会服务(40分) 1、参与日常性的帮困、扶老、助残等社会服务活动,有“三定一包”制度(校内和所在社区)和服务对象; 10 查看影像资料或档案、文字记录制度完善且定期走访慰问,得10分;否则不得分 2、结合各种纪念日开展社会服务活动; 15 查看影像资料或档案、文字记录每年 4次,得15分;每年 3次,得10分;3 次以下不得分 3、全校学生参与社会服务活动的覆盖率; 15查看相关资料达到 80%以上,得15分;达50%~ 79%, 得8分; 50%以下不得分标志意识(30分) 1、举办活动均悬挂红十字会会旗;15查看影像资料每次活动均用会旗,得15分;使用率 50% 以上,得8分;否则不得分 2、会员参加各级红十字会举办的活动时均佩戴会员证、会徽等明显的红十字标志; 15查看影像资料每次活动会员佩戴明显标志,得15分;佩戴率 50 %以上,得8分;否则不得分工作研究(20分) 1、学校认真研究学校红十字工作的发展情况,对发展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提出建议; 10听汇报、座谈通过座谈,酌情给分 2、确定学校红十字工作的特色, 围绕特色开展工作; 10整体评估学校红十字会要认真研究工作特色,并在汇报材料中有所体现,要针对特色重点进行汇报。评审人员需结合学校红十字会的整体工作,酌情给分说明: 1、本评审标准依据《浙江省红十字达标校、示范校表彰管理办法》,由省红十字会学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制定; 2、本评审标准共分十项,总分为 500 分,得分在 350 分以上或 450 分以上的学校可由学校所在市学校红十字工作委员会向省红十字会学校工作委员会分别推荐为红十字达标校和示范校,由省红十字会学校工作委员会终审通过; 3、本评审标准的最终解释权归省红十字会学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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