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4)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原告撤诉,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第三节审理程序中的障碍一、延期审理是指人民法院确定了案件的审理期日后或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使开庭审理无法如期或继续进行,而将开庭审理期日推延的制度。开庭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审理:(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延期审理的后果:已进行的诉讼行为,继续有效;延期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二、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因出现法定事由而使本案诉讼活动难以继续进行,受诉法院裁定暂时停止本案诉讼程序的制度。1、诉讼中止的原因(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2、诉讼中止的裁定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法院、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停止本案有关诉讼活动;原因消除后,法院依申请或依职权恢复诉讼程序,之前的诉讼行为继续有效。三、诉讼终结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于法定的原因使诉讼无法继续进行或进行下去没有意义,从而结束诉讼程序的一种法律制度。1、诉讼终结的原因(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2、诉讼终结的裁定一经做出,立即生效;当事人就同一案件,不得再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