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怀疑的程度,打个比方说:如果有90%的证据能够认定被告人主观上存在着杀人的故意,但是有10%或者是5%甚至于是1%的疑点不能够排除,那么也必须要本着疑罪从轻,疑罪从无的原则来处理。所以虽然这个案件在法院适用上是没有什么疑问的,但是在受害者家属甚至社会可能都是无法接受的。Р所以公开犯罪也仅仅是实际犯罪的一部分,还有刑法规定自诉案件“告诉才处理”的原则,比如重婚罪、轻微的伤害罪等等等等。而公开犯罪与实际犯罪中间的差数,也就是犯罪学理论通常所说的“犯罪暗数”。Р七、按照犯罪形成的特点对犯罪行为进行分类Р1、蓄谋性犯罪行为Р指有预谋实施的犯罪行为。犯罪的危害意识是主要因素。Р案例1:被告人陶永刚,男,27岁Р 1997年12月17日,陶永刚来到吉安市长途汽车站,将自制的爆炸物和引爆装置连接在一起捆绑于腰间,然后将自己的手放在皮夹克上衣右下兜内。当他见到厦华服装厂厂长李常德出现时,趁其不注意,在靠近他两米左右时将电雷管引爆。Р这就是蓄谋性的,存在主观上的故意,并积极的为犯罪行为做准备工作。Р2、突发性犯罪行为Р是指随着某种情景的出现而突然发生的犯罪行为。特点就是没有明确的预谋过程,但是有明确的犯罪目的。Р案例2:被告人范大鹏,男,33岁,工人。Р1997年10月3日,被告人范大鹏领着4岁的儿子在公园的电马上玩耍,因为儿子与一个和他同龄的小男孩争座位,从电马上摔了下来,头上磕起了一个大包,范大鹏十分生气就拉过那个男孩打了他一记耳光。男孩的母亲见状就质问范大鹏,这时那个男孩趁机在范大鹏的手腕上咬了一口,范大鹏恼羞成怒了,顺手一推,男孩的头正好摔在了石阶上,经抢救无效死亡。Р这也是通常所说的激情犯罪。Р3、连带性犯罪行为Р是指为了实现既定目的而实施的行为所引发的与行为目的无关的犯罪行为。Р案例3:被告人范某,在入室偷窃时,正好遇到被害人刘某回家,情急之下,范某用撬锁用的钳子将被害人杀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