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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第二讲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上传者:叶子黄了 |  格式:ppt  |  页数:146 |  大小:460KB

文档介绍
十条第二款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4)表示补充?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二、犯罪的特征(一)犯罪的本质特征——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法益侵害性) 指犯罪人的犯罪行为给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 1、行为对法益的侵害性 2、现实侵害与侵害危险的统一 3、主观恶性与客观侵害的统一(二)犯罪的法律特征——刑事违法性?刑事违法性指行为违反了刑法规范,即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这里的“刑法规范”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刑法修正案和附属刑法。?1、刑事违法性的三种观点 a.客观的违法性? b.主观的违法性? C. 主客观相统一?2、刑事违法与一般违法(三)犯罪的法律后果——应受刑罚性(刑罚当罚性) ?应受刑罚性,指犯罪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受到刑罚制裁。?1、应受刑罚性是犯罪与其他违法行为的重要区别。?2、应受刑罚性独立存在的意义?(1)相对于社会危害性而言,应受刑罚性不一定就是社会危害性在法律上的后果。?(2)从立法的角度看,应受刑罚性对刑事违法性起到制约作用。某种危害行为,只有立法者认为应当动用刑罚这种最严厉的方法予以处罚的时候,才会在刑事法律上作出禁止性规定,从而赋予行为以刑事违法性的特征。三个特征的关系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是第一性的,是后两者的基础。但如果没有后两个特征, 就无法将犯罪和一般违法行为区别开来; 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法律特征,是社会危害性的法律表现,又是应受刑罚性的前提之一,没有它, 社会危害性就无法得到一致的把握,承担刑罚也就没有了法律根据; 应受刑罚性是行为的法律后果,是前两个特征的必然结论,也是前两个特征最终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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