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云三人依约支付了股权转让价款,但李海作为公司管控者并未在公司内部为这些股东设立股东名册,也未代表公司到工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Р控制权之争回顾Р2010年9月12日?全体股东签署了一份《股东股权工商注册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约定,李海将其股份转让给李洋,从此不再持有公司股份,也不再是公司股东。。但《补充协议》也明确约定,公司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须一直由李海担任,如要选任新的,也必须选任其兄弟李洋。但《补充协议》签订后,李海一直拒绝履行工商变更登记事宜,到后来连齐健雄、刘莉、钱云三人的股东资格也不认可了。Р2011年4月10日?齐健雄、刘莉、钱云向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三人作为股东各持有公司20%股份以及公司应尽快办理工商变更登记。?2011年6月15日?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确认了齐健雄、刘莉、钱云持有公司股份,并要求李海及恒通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协助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2011年6月25日?李海和恒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10月20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Р2012年1月12日?徐惠等股东拿着公司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修订案、股东会会议记录等资料到工商部门进行了变更登记,将法定代表人予以变更。为了进一步实质性控制公司,把李海、李洋彻底赶出公司。?2012年1月26日?李海和李洋以恒通公司为被告起诉至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以公司临时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以及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补充协议》而请求法院撤销临时股东会决议。Р启发思考题Р1.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如何?? ?2.作为公司自治准则的公司章程应当如何制定? Р3.在股东会议事规则中如何明确和保障股东意志的表达? Р4.股东会召集程序的轻微瑕疵是否会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产生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