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634中技控股的章程修正提案中,规定在发生恶意收购的情况下,收购人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应具有至少5年以上主营业务相关管理经验。对于此类章程条款的修改,后续将单独行文阐释。董事候选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范关于任职资格的要求,是基本的合规要求。那么接下来的问题是,谁有权来审查董事会候选人的资格?实务中,参考交易所的有关指引,上市公司的章程一般会规定,由董事会或其下设的提名委员会负责候选人的资格审查。这是常规情形中的惯常操作。而在控制权争夺的过程中,收购人的立场和现任董事会的立场非常可能会出现分歧。这种情况下,收购人可以指称现任董事会成员不符合《公司法》及交易所规范指引的相关资格要求,并可通基于此向股东大会提出罢免案(详见下述分析)。另一方面,现任董事会也可以主张收购人所推荐的董事人员不符合有关资格要求,而拒绝将提选举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或作出否决。(二)独立董事的特殊地位董事会中有一个特殊群体—独立董事。独立董事这个群体的话语权不容忽视。按照《独董制度》、证监会现行并购重组规则以及交易所上市规则等相关要求,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的经营决策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影响力。这主要体现在如下几方面:●机构组成方面- 上市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应占1/3以上;- 董事会下设薪酬/审计/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比应达到1/2。●会议召集方面- 提议召开董事会;-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重大事项决策方面- 关联交易审核;- 董事及高管任免及薪酬;- 聘请审计师;- 利润分配;- 股权激励;- 重大资产重组;- 要约收购;- 管理层收购(此时独董在董事会席位中占比应达到1/2,高于常规的1/3;决议也应2/3以上通过,高于普通的1/2标准)等。●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